第一条 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资产管理、设备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,健全学校资产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,并认真抓好落实,使学校资产逐步实现科学化、制度化、规范化管理。
第二条 负责学校贵重设备、精密仪器和大宗物资购置计划的审核,组织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招投标等工作。
第三条 负责学校日常办公设备、家具、小型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。
第四条 负责审核和承办固定资产增加、调剂、报废处置及对外租出借用等具体手续。
第五条 负责会同学校各部门合理配置相关的固定资产。
第六条 负责监督、检查全校固定资产的管理、维护和使用情况。
第七条 负责固定资产购置后的验收、入库和登记。
第八条 负责组织各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,指导其管理好本部门所属资产,认真的进行登记、保管和维护。
第九条 负责了解和掌握各部门资产管理工作情况,并对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个人提出意见。
第十条 负责建立资产管理系统,创建资产分户明细账簿,实行资产管理自动化。
第十一条 负责资产管理资料的整理、立卷及归档工作。
第十二条 负责对全校资产进行定期严格清查、统计工作,为学校资源统配决策提供可靠依据。
第十三条 负责详细掌握学校资产管理情况,分析资产管理工作形势,综合汇报并提出资产管理工作建议。
第十四条 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