沈阳科技学院差旅费借款、报销管理办法(修订)

1458  2024-01-12 13:46:42

第一章 总则

       第一条 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,规范差旅费的管理,参照国家有关规定,结合市场物价水平及学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       第二条 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公派沈阳市以外地区出差的差旅费开支。

       第三条 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沈阳市以外城市间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伙食补贴、交通补贴。

第二章 申请与借款

       第四条 出差人员事先填写出差申请,经批准后方可出差。参加会议,应提供会议或培训通知,并经部门负责人、主管校领导、校长批准;参加培训,根据培训内容还要经过组办部门如:教务处、科技处、学生处、行政办公室部门审核,经主管领导、校长批准。

       第五条 主管校领导对出差人员定任务、定人数、定时间、定费用控制数。如有特殊情况,实际出差天数超出原计划天数的,须经主管校领导在报销单据上明确批示,否则对超过天数发生的费用,财务处不予报销。

       第六条 出差人员如需要借款,应提前填制“借款单”(见附表2),标明出差地点、出差事由、出差人数、出差天数,以此核定借款金额。由财务处会计核定借款额,由出差人所在部门负责人、主管校领导、校长、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,交由财务处出纳支付。

       借款额=人数×[车费+预计出差日期×(宿费上限标准+交通补助+伙食补助)]×1.2

       填写借款单时字迹要清晰,填写齐全、不得涂改,大小写要齐全且金额一致,数字前必须封顶。

第三章 交通费

       第七条 出差人员的交通工具乘坐标准,应按以下规定执行:



       第八条 出差人员须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,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。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,超支部分自理。

       1.学校严格控制公出乘坐飞机交通工具,出差路途较远(乘火车、轮船连续八小时以上且没有直达车、船)、机票价格比乘火车、轮船更低、出差任务紧急(提供证明)、乘坐其他交通工具来不及方可乘坐飞机。出差人员如乘坐飞机,出差申请还要经校领导批准(报销时须有“据实报销”字样)。

       2.乘坐火车,从当日晚八时至次日早七时乘车过夜6小时以上,或连续乘坐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,可购同席卧铺票。符合上述条件、不买卧铺票的,节省下的卧铺票费,可依实际乘坐火车票价50%补助。

       3.因个人原因发生的退票费不予报销;因学校原因发生退票费的,报销时提供部门负责人签字的退票原因说明。

       4.使用科研项目经费乘坐飞机的不受规定限制,可在其项目经费中列支。

四章 住宿费

       第九条 出差人员的住宿等级标准,应按以下规定执行:



       第十条 出差人员住宿费根据出差目的地和级别的不同实行限额管理,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自行承担。

       1.校级领导住宿可以每人一个房间。

       2.参加会议、培训人员,会议或培训通知上写明食宿自理的,参照上述住宿标准据实报销住宿费用,同时提取伙食补贴和交通补贴;通知上写明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,或外事活动需要,经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费用据实报销,同时取消伙食补贴和交通补贴。

       3.如果多人同时出差,具备合住条件的应合住。按出差合住人员住宿费标准孰高报销。超过标准的,平均(不分级别)负担超标住宿费用。

       4.出差住亲友家,每天补贴同类地区最低标准(“其他员工”标准)的50%。

       5.外单位提供住宿不享受住宿补贴。

       6.学校组织学习、参观、考察等活动,食宿由学校统一安排,费用由学校统一报销,同时取消各项补贴。

第五章 伙食补贴和交通补贴

       第十一条 出差人员实行伙食补贴和交通补贴包干制。凡到市外出差,按实际需要出差的日历天数补助。

       1.校级领导到外地出差,每人每天发伙食补贴100元,交通补贴80元。

       2.其他出差人员到外地出差,每人每天发伙食补贴70元,交通补贴50元。

       3.机场往返大巴费用须提供机场专线客车票据,据实报销,不抵减交通补贴。

       4.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经批准报销汽油费的(需提供与出差时间相对应的汽油发货票、高速公路费票据),不发交通补贴。由学校派车接送者,不发当日交通补贴。出差期间发生的高速公路费、停车费、过桥费凭票据据实报销;外埠停留期间(扣除往返当日天数)享受交通补贴和伙食补贴。

       5.因携带贵重或大量物品或情况特殊可乘出租车。但要在车票上标明乘车时间、地点、原因,并由部门负责人、主管校领导、由主管财务的校领导批准方可报销。外埠出差发生的出租车费从其交通补助总额中扣除,直至交通补助扣完为止,只对超出部分予以报销。出差人员参加培训的,其所在出差地区内交通费只计算往返两天。

       第十二条 经组织批准到党校、干校、团校等集中学习的人员,学习期间的伙食补贴按会议文件执行,取消交通补贴。往返学校与学习地的途中享受伙食补贴和交通补贴。 

六章 报销与审批

       第十三条 报销人首先填制“出差旅费报销单”(见附表3),所有内容如实填写完整,所有报销凭证整齐粘贴在空白粘贴单上,并附上出差申请单、会议通知、培训通知等。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到财务处由会计审核凭证是否合法合规,并核算报销金额后签字;再遵循审批流程及权限进行审批后报销。

       第十四条 境内出差的机票报销需提供登机牌、带有发票专用章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(不能提供旅游字样机票)。每张机票、车船票只报销一份交通工具意外保险。

       第十五条 员工出差天数按出发和回程的实际天数计算,出差期间遇到国家法定节日(清明、端午、劳动节、中秋、国庆、元旦、春节),法定节日不计算出差天数。

       第十六条 出差人员顺路探亲的,探亲地的所有费用和期间的所有补贴不予报销。

       第十七条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公出为名,搞旅游活动或办个人私事,如有上述情形所发生的费用,全部由个人负担。

       第十八条 公出人员没有特殊情况,不得绕道乘坐车、船。如确实有特殊情况,需经主管校领导批准。否则,绕道行驶发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个人负担。

       第十九条 公出人员在没有完成预定任务的情况下,中途因个人原因,需要返回单位的,必须事先报主管校领导批准,而且由个人负担出差地返回单位的交通费。

       第二十条 原则上出差人员在出差返回的5个工作日内报销。

第七章 附则

       第二十一条 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。

       第二十二条 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2018年原《沈阳科技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》(修订)版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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